假彩色隐形眼镜成本仅2元当心美瞳变毁瞳

时间: 2024-03-08 16:35:20 |   作者: 彩色隐形眼镜

  彩色隐形眼镜俗称“美瞳”,时下在爱美的年轻女性中十分流行。然而市场上销售的某些进口美瞳竟是假冒伪劣商品,所谓的进口材料实为黑工厂加工而来。日前,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审核检查起诉了一起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彩色隐形眼镜的案件,嫌疑犯伪造生产许可,非法加工生产彩色隐形眼镜112万余瓶,案值高达人民币592万余元。

  去年,有群众向上海食药监部门举报,称佩戴了上海光大眼镜公司销售的“美瞳”后,眼部出现不适症状,怀疑系假冒伪劣产品。接报后,食药监部门立即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内存放了大量不一样的品牌的美瞳产品。在比对了这一些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后,其生产批号均为冒充他人。由于案情重大,此案被移交至公安部门,并被公安部列为挂牌督办案件。

  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发现该公司法人代表谢四和及其私人助理冯一华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去年8月将两人传唤到案。经查,光大公司于2009年4月和2011年6月先后获得可用于隐形眼镜的“魅瞳”和“闪亮传奇”商标注册证。取得注册商标后,两人先后印刷了“闪亮传奇”、“魅瞳”、“魅瞳巧克力”、“魅瞳NEWMX”等字样的商标200多万份,而商标上的生产批号均为冒用他人,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也均为随意编造。一切准备妥当后,谢四和、冯一华两人在明知不具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找到广州某视觉科技公司委托其生产不贴商标的彩色隐形眼镜78万余片,委托青岛某光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彩色隐形眼镜120余万片。

  随后,两人又安排员工在公司仓库内将之前非法制造的商标贴在裸瓶隐形眼镜外包装上,将这一些产品伪装成进口产品上架销售。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彩色隐形眼镜大多价格在50元左右。据谢四和交代,他们非法生产的这些隐形眼镜成本却只有2元左右,加上印制商标、包装等,成本也不过7元左右。“这些伪劣产品之所以能有如此大的市场,与其低价有着密切的关系。”承办检察官和记者说,这一些产品尽管在销售环节会不断加价,但到了市场上价格仍然只有正规产品的一半左右。

  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还发现,这一些产品大多通过上海一些大型眼镜批发商业市场销售,销售区域遍布全国各地。承办检察官说,嫌疑犯在销售这些假冒伪劣隐形眼镜时,一般是将价格高的正品摆在显眼处,有顾客提出想买便宜点的时,他们便从隐蔽角落处拿出这一些产品。“如果顾客对产品质量表示怀疑,他们便会以这一些产品牌子名气不响才价格实惠公道搪塞过去。”

  通过对嫌疑犯销售记录的调查,检察机关发现购买这些假冒伪劣眼镜的主要群体是年轻人。“嫌疑犯正是抓住了年轻人爱美但又不想花费太多的心理,在印制这些商标时大多选择一些年纪轻的人喜欢的样式。”承办检察官表示,由于隐形眼镜属于医疗器械范畴,生产商若不具备相关生产许可,其制作流程与工艺与卫生条件大多不过关,佩戴后极易产生不良反应。“隐形眼镜是非间接接触眼睛的物品,除细菌超标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外,伪劣彩色镜片上加镀的颜色未经严格处理,会诱发角膜炎、角膜溃疡、干眼症等多种眼疾,更为严重的是镜片上的彩色物质一旦脱落粘附在眼睛上,甚至会造成失明。”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沪上著名的眼镜市场——青云路市场进行实地探访。在一家眼镜店,记者看到柜台上摆放着各种品牌的彩色隐形眼镜,价格也高低不一。如知名品牌强生、博士伦等,其“年抛”产品价格多在150-300元左右;但也有一些不知名的品牌,其“年抛”产品只需30元到90元左右。

  在一家店铺内,营业员听说记者想买便宜点的“美瞳”,便推荐了沙宣和卡姿莱两个品牌的产品,价格均是60元。

  记者发现,这两个品牌的“美瞳”包装未进行任何封装,瓶口上的橡胶盖随手可打开。再仔细一看,这两个产品包装上印制的生产许可证号也一模一样,均是国食药监械(准)字320317号。记者提出异议,但营业员以一句“买的人很多的,不会有假”搪塞过去。随后,记者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上输入该医疗器械注册号后,查询结果为“空”。

  除了眼镜批发商业市场外,某些电商网站和微博也成为假冒美瞳扎堆的据点。记者在某购物网站上查询“美瞳”,搜索到不少价格低至二三十块钱的产品;而在微博上,一些不良商家也以低价为诱饵,向年轻人兜售假冒“美瞳”,售出后商家则立即关闭评论功能,甚至注销账号。

  去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自2012年4月1日起,未取得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类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及相应生产、经营资质证书的,不得生产和经营该类产品。然而徐汇区检察院在办理这起案件时却发现,监管部门对彩色隐形眼镜的监管也仅限于生产、经营资质的审查上,在具体环节的监管上则显得相当薄弱。“一旦企业取得了生产或销售资质后,其生产环境是否达标、销售环节是否严格把关,监管部门很少过问。”

  针对该起案件中所反映出的明显问题,承办检察官建议,由于彩色隐形眼镜已被确认为Ⅲ类医疗器械,有关部门应当尽快落实国家标准,如在生产环节,对车间的微生物来控制以达到无菌的要求等;而在销售环节也必须严格把关,要求销售者具备相关的销售资质,并要求经销商对隐形眼镜的进货渠道和相关安全标准做把握,由监管部门定期对其进行定期抽查。

  此外,对隐形眼镜负有监管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的联动,采取线索共享、共同监管的方法。一经发现劣质隐形眼镜的举报或者线索,各个执法部门除考虑单独执法外,还应当协同对整个制假、售假链条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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